房子装修之前交了部分定金,对方开具收据,收据上注明的是定金,但没有签订任何合同。后来了解到他们装修中可能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,所以不想用他们了,这种情况下定金能要回来吗?
回复内容: 定金,是指合同当事人为可确保合同的履行,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,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、履行前,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,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。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: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本条所规定咱勺定金,符合违约定金的基本特征。最高人民法院《担保法解释》第115条规定: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,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是立约定金。也称为订约定金,是指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设立的定金。 你说的定金在性质上只不过是一种违约定金,并不是一种立约定金.而违约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时还在订立后,才能构成违约,从你的表述看还没有订立合同,既然合同还没有订立,故不能适用违约定金罚则.所以,可以要回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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